手機版
論文之家-論文范文、論文寫作技巧、論文撰寫輔導
您的位置: 論文之家-期刊論文發表_畢業論文_查重_參考文獻_論文范文 > 法律論文 > 訴訟法 >

我國未成年人檢察制度的文本考察研究

2019-03-29 11:41 來源: 互聯網 作者:admin 瀏覽次數

一、導言
  2013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高檢發研字[2013]7 號) 》( 以下簡稱《檢2013》) 。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第三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單行法規( 規定) ,也是自2002 年以來的第二次修訂,可以說是《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高檢發研字[2002]8 號) 》( 以下簡稱《檢2002》) 的3. 0 版本,條文也從最初短短42 條,增至83 條,雖然基本框架并未發生重大變化( 該規定仍然六章,而且每章的標題也沒有變) 。
  短短十余年間,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如此重大,增加如此多的內容,我們應該考察一下三個文本( 分別于2002 年、2007 年、2013 制定) 的歷史變遷,重點考察原初框架和增加內容的時代性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在檢察院階段的特殊性,再對照其他司法機關( 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類似規定) 的單行規定以檢視其得與失。
  二、2002 年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2002 年4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檢2002》。該規定共6 章,凡42 條,分別為《總則》《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與出庭支持公訴》《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刑事申訴檢察》《附則》; 究其內容而言,可以分為三方面: ( 一) 總論,包括《總則》《附則》兩章,彰顯了國家、司法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或未成年犯) 的刑事政策其一,根據《檢2002》第一、二、四十一條。這些法律條文闡釋了該規定的立法依據( 亦即該規定與其他諸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上位法的關系) 和基本原則( 諸如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等) 。其二,根據《檢2002》第三、四、六條。這些法律條文在于規范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體人民檢察院,要求檢察官專職化、專家化,并要求加強與公安機關、法院的聯系,以及與其他非司法機關、且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諸如共青團、學校、婦聯等機關的聯系; 進而言之,這些條文要求檢察院專職化辦案人員,并與其他機關一起合作以順利、有效推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其三,根據《檢2002》第三十九、四十條。其在于界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范圍,有兩個條件: 第一個,哪些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可以納入,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涉嫌犯罪時已滿14 周歲、未滿18 周歲; 第二個即周歲算法,以公歷為準,從其生日的第二日算起。其四,根據《檢2002》第五、七、八條。其在于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未成年犯總括性權利( 或者說要求承辦檢察官應當履行系列法定義務) ,亦即通過賦予特殊權利保護未成年人之榮譽和利益,如,調查、形成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信息,并隨案移送( 即后來的社會調查報告) 以供辦案參考。
  三、對照《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 高檢發研字[2007]1 號) 》( 以下簡稱《檢2007》) 的初步評論
  ( 一) 《檢2007》增加的內容
  2007 年1 月9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檢2007》,同時廢除2002 年頒布的《檢2002》,其增加、刪節的內容可以簡單描繪如下:首先,總論,仍然包括《總則》、《附則》兩章: 就總體而言,對照2002 年出臺的《檢2002》,雖然僅僅增加一個條文,但大部分條文均有所。就內容而言,除了立法技術的提升外( 比如說法律術語更加嚴謹,條文內容順序的調整提升了條文質量) ,并沒有多少改變,但也有值得關注的地方: 其一,根據《檢2007》第四條,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其二,在組織建制上有所推進,根據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專門工作小組,由其負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即使在條件不具備的條件下,也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該類案件,并要求辦案人員應當具有相關知識( 理論知識和司法實踐經驗) 。其三,根據該規定第四十六條,應嚴格區分刑事訴訟程序中未成年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與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時享有的權利。其次,公訴權部分,仍然為《審查起訴與出庭支持公訴》,從11 條增至20 條。 值得關注的內容如下: 其一,根據其第十六條第二款,要求檢察院反思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狀態,并審查是否還有必要繼續羈押。這一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特殊照顧,以有利于其再社會化,在筆者看來,這也是一種心態、觀念的重大轉變,即隨時審視其以前作出的逮捕決定,在條件變化的情況下,應變更強制措施,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 其二,根據其第十八、十九條,檢察院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應當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之會見、通話的訴訟權利。
  其三,擴大法定不起訴的范圍,《檢2002》第二十四條對不起訴的范圍進行了詳細規定,即劃分了“應當”和“可以”的范圍,而《檢2007》相應條文( 第二十、二十一條) 對此有所推進: ( 1) 取消原來二十四條第一款,因為在該款條件下即使是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機關也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沒有體現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照; ( 2) 將原來第二款的“可以”改為“應當”,即犯罪情節輕微,符合一定條件,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3) 根據《檢2007》第二十一條,擴大了酌定( 或裁量) 不起訴的范圍。其四,根據規定第二十三條到第二十六條,在涉及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實施的共同犯罪時,應當分案起訴,除非有不宜分案起訴的情況出現。再次,監督權部分,仍然包括《審查批準逮捕》《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刑事申訴檢察》三章?!稒z2002》的這三章有19 條,《檢2007》在總體上減少1 條,僅有18 條; 具體而言,《審查批準逮捕》一章增加2 條( 由原來的6 條上升至8 條) ,《刑事訴訟法律監督》一章則由10 條減至6 條,《刑事申訴檢察》一章增加1 條( 由3 條增加到4 條) 。在增加的內容中,值得關注的有: 其一,賦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多( 訴訟) 權利,根據《檢2002》第十一條,檢察官在訊問未成年嫌疑人時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檢2007》第十條則規定,檢察官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其二,《檢2007》第十三條要求檢察機關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盡量不批準逮捕,即使是罪行比較嚴重的,也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予以逮捕,以減少和控制逮捕的使用。簡言之,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應當“能不捕盡量不捕”。
  四、2013 年頒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的未成年人檢察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3 年12 月27 日頒布單行部門規范《檢2013》,并從頒布之日起生效,2007 年頒布的《檢2007》也即失效,就其顯著增量( 亦為其成就) 而言,有如下內容:
  ( 一) 總論,依舊為《總則》《附則》兩章《檢2013》之《附則》變化甚少,毋庸多言,因而在這里僅分析《總則》??偟膩碚f,《總則》一章共12 條,相比2002 年版( 8 條) 、2007 年版( 7 條)在內容上變更較大; 其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分析立法依據、基本原則方面( 亦即規定之第一、二、四條) 。就其新增而言,( 1) 根據第二條,檢察院在法律范圍內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辦案,亦即承辦檢察官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最大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和利益; ( 2) 根據第四條,檢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應迅速辦理,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因此,在《總則》部分,有三項重要原則值得我們關注: ( 1) 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特殊保護的原則; ( 2)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 ( 3) 迅速原則( 以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 。其次,檢察制度之權力主體方面,范圍涉及規定之第六、八條。雖然該部分內容變化不大,不過對比三個文本,2013 年版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通過對以前內容的“整合”,仍然有新的表現: ( 1) 承辦該類案件的機構和人員專職化、專家化程度增加。根據第八條,要求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如果條件不具備也應當設立專門的辦案組或者指定專人負責; 要求承辦檢察官得具備一定司法經驗、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同時具備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 2) 根據第六條,檢察官在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加強同其他機構的聯系,一方面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系,另一方面加強與司法機關之外的政府有關部門( 國家機關) 、學校、基層組織( 相當于社會組織) 等的聯系。再次,檢察院基于職權在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履行的職責和權力,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訴訟權利和利益的保障( 這里暫不表) 。
  另一方面,檢察院基于職權展開的基礎性活動,其涉及《檢2013》第七、九、十二條,具體而言: ( 1) 根據第七條,檢察院應當就其他機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失職,提出檢察建議: ( 2) 根據第九條,應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以為辦案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參考; ( 3) 根據第十二條,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啟動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程序以較好地解決糾紛,并積極應對其可能出現的社會風險。最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享有的特殊的訴訟權利和利益,涉及《總則》第三、五、十、十一條,其增量可以歸納為兩方面: ( 1) 根據第三、十一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法律援助的權利; ( 2) 根據第十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有知悉權,即對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情況的知悉。
  根據上述,《檢2013》之《總則》已形成一個關于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秉持的刑事政策的完整體系: 處于專門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部門的檢察官應當具備司法經驗,具有相關專業知識; 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特殊保護的原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迅速原則( 以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 ; 根據職權展開社會調查報告等活動,并在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種訴訟權利的過程中開展檢察( 訴訟) 行為。
  五、《檢2013》之( 可能) 缺陷
  上述對2002、2007、2013 年版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描繪,既是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從2002 年以來頒布的三個文本的一種歷史梳理,也是對2013 年頒布的《檢2013》成就的具體展示。下面分析一下這些文本的內在缺陷。首先,從訴訟結構看,三個文本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與賦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的權利之間失衡嚴重。具體而言,一方面,三個文本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的權利著墨并不多,雖然隨著時間和實踐的推進,其訴訟權利在增加,如2007 年版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增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會見、通話權利; 2013年版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七條,增加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的辯護律師參與權,也就是說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辯護律師可以就是否應當逮捕發表自己的意見,檢察官應當聽取。另一方面,文本主要側重對檢察機關權力的規定,也就是說,三個版本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都強調賦予檢察機關權力,以此體現國家司法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的特殊保護,比如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犯罪記錄封存的啟動、運行、查詢、解封( 特別是解封) 等所有事項均與未成年犯一方很少發生干系; 又比如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酌定不起訴制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律師) 基本上也沒有參與或者說參與有限,即使是在法定不起訴制度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律師) 的參與度也有限。
  如此現狀( 即檢察機關的權力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權利嚴重失衡的現狀)或許本身不能說明什么,因為權力與權利往往是一體兩面,而且從歷史上看,規范權力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訴訟權利。但是,在司法沒有獨立的語境下,在訴訟結構沒有得到有效制衡的情況下,檢察院的檢察權行使更多依靠自律,在追求懲罰犯罪的大環境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的權利能否得到保障的確值得懷疑!其次,在此基礎上,另一個缺陷呈現,即檢察院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專職化、專家化,而作為另一方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方的專家化程度卻不足,同樣被害人在參與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程序中專家化程度也不足。根據《檢2013》第八條,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具備司法經驗,接受相關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同時還應具備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專業知識,進而言之,其要求承辦該類案件的檢察官是專家,是具備相當專業理論和( 司法) 實踐經驗的專家。如是要求可以更好地滿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的各種需要,以更好地令其再社會化。但是,其也有負面作用,即專家化的承辦檢察官對其中存在的瑕疵、缺陷也洞若觀火,當其私人考量滲入時( 在這里不是指不正當或者違法犯罪的私人利益,而是指因為行政考核、業績考核等利益的滲入) ,而其他方( 相關權利主體) 對此卻沒有能力知悉、即使知悉其也沒有能力判斷的情況下,檢察官可能利用其中的瑕疵、缺陷達到自己的目的。最后案件雖然得到解決,相關當事人也沒有提出異議,但實際上可能傷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甚至被害人應當享有的( 訴訟) 權利和利益。
  六、結語
  通過對三個版本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文本的梳理,我們展示了其作為一種單行的部門規定所取得成就的圖景,而且是一幅動態的成就不斷增加的圖景,該副圖景對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利益提供了法律根據,是一個很具有現代氣息的法律文本。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三個法律文本也賦予了檢察機關大量權力。一方面,其對于檢察機關行使權力提供了更多依據,也對其有了更多約束; 另一方面,在中國當下司法語境下,也可以在該副圖景中窺探出一些瑕疵和缺陷,如賦予權利太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 或者被害人) 一方專家化不足,或者更確切地說,他們能得到的專家幫助太少,他們權利和利益很容易受到變相侵害。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基本趨勢,即檢察機關的權力雖然被賦予更多,卻也得到更多規范,另一方面,我們應當考慮兩個問題: 其一,如何落實既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的特殊權利問題; 其二,如何從制度上解決在賦予更多權利的同時卻擔心其很難得到保障的問題。

服務說明

論文之家擁有實力強大的團隊,能幫助你實現論文寫作方法,論文發表,代寫代發論文等服務領域.

我們承諾

在您接受本站服務的過程中,我們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包括后期免費修改、免費指導答辯等。衷心感謝您對本站的信任和支持!

論文指導范圍

畢業論文,碩士畢業論文,研究生論文,博士論文,職稱論文代寫,領導講話,報告總結,演講致辭,心得體會,黨團輔導等代寫服務。

發表論文領域

發表省級雜志,國家級雜志,核心雜志等服務。

推薦論文

第6章饥渴的熟妇,人妻中字视频中文乱码,双性打催乳针调教产乳bl